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
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:
按照体竞字〔1999〕153号文件《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的要求,为加强各项目裁判员的规范管理,严格申报审批程序,进一步做好裁判员的长远发展规划,现将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等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各项目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,在上报的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中不能遗漏如下内容:(1)现有的裁判员等级,获得该等级的确切时间;(2)从事裁判执法的经历,包括比赛时间、地点、名称、担任的工作;(3)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章;(4)省级体育部门(申请部门)公章;(5)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(考核部门)公章。
二、各项目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应附材料: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(一式三份);国家一级裁判证复印件;身份证复印件;白底小2寸照片4张。
三、各项目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必须以中心的名义上报请示,不能以协会的名义上报,总局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国家级裁判员,每年度共计审批四次。
四、各项目应依据自身特点制定本项目的裁判员管理办法,尚未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应尽快制定,已经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应结合比赛实际进行完善,并将相关办法报送竞技体育司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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